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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

日期:2020-12-23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黑安公告〔2020〕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织各产煤市(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坚决过硬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有力有效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惩戒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遏制事故反弹,确保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确保全省安全大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坚持“八个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必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二)必须有带班矿领导现场指挥石门揭煤、巷道贯通、处理煤仓等井下关键环节作业;

(三)必须严格落实“八定”措施(定采掘头面数、定检维修作业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入井人数、定组织方式、定安全规程措施、定安全管理责任);

(四)必须对照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全面自检自改;

(五)必须不断更新完善隐患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及时“清零”隐患问题;

(六)必须在遇到险情的第一时间命令停产停工撤人;

(七)拟规划升级改造煤矿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期间必须停止一切生产建设行为;

(八)引导有序退出煤矿必须在批准的“红线”区域内生产作业,其他区域全部封闭。

二、 坚持“七个一律”,铁腕打击整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证照过期或证照不全组织生产的,一律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二)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生产的,一律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三)对拟规划升级改造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或者超过批准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一律依法取消整合技改资格;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利用已关闭矿井等从事非法采矿的,一律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管理红线规定,存在假密闭假图纸隐瞒采掘工作面、使用淘汰采煤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按规定罚款数额的上限罚款,并挂牌督办;

(六)对同类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屡犯不改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公开曝光,约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七)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的,一律推倒重来,检查发现新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