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至5年煤炭再退产能5亿吨 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
日期:2016-02-17 来源: 作者:人民网北京2月6日电(记者杜燕飞)继钢铁行业化解产能意见发布之后,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提出从今年起3至5年内,将再退出煤炭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中煤协近期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煤矿产能总规模为57亿吨,其中正常生产及改造的产能为39亿吨,而新建及扩产的产能为14.96亿吨,其中有超过8亿吨为未经核准的违规产能。
《意见》指出,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时间,煤炭行业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9项主要任务: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 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推进企业改革重组,促进行业调整转型,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
在控制新增产能方面,《意见》明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意见》提出,对13类落后小煤矿等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对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
在过剩产能退出方面,《意见》提出,要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以及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其有序退出。
《意见》还表示,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利用3年时间,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意见》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火电企业参股的煤炭企业产能超过该火电企业电煤实际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该火电企业奖励。
《意见》提出了完成上述目标和任务的若干政策措施,包括加强奖补支持、做好职工安置、加大金融支持、盘活土地资源、鼓励技术改造和其他支持政策等方面。
在资金和人员安置上,《意见》提出,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
《意见》还明确了四个方面的职工安置办法:一是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三是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四是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近日说,政府有一定的政策储备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地方政府也会比较稳妥地处理职工安置、企业债务和银行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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