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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培训 强制培训解释说明

日期:2020-04-14    来源:    作者:

    一、企业依法培训方面:
  1.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也对安全教育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第二十一条 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3.《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国务院令: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发现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责任主体,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也是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落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定》阐述: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常识普及活动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及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典型事故案例等加强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教育引导班组成员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8.《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准则》:为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依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准则。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都适用本准则。
  二、企业强制培训方面:
  1.煤矿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煤矿企业是高危行业,作业环境危险,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才能从事井下生产作业。
  3.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构成比较复杂,特别是从事一线工作的工人,文化程度低、接受能力差,甚至个别工人都不识字,没有学习能力,更不愿意学习。
  4.人员短缺,招不上来人,工学矛盾突出,腾不出人手和时间,进行脱产培训,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
  5.企业经营形势困难,压缩岗位人员配备,减少支出,一些特种作业人员岗位配备不足,一旦脱产培训,就造成轮换不开或空班空岗。
  6.培训期间需要支付工人培训工资、培训费用,对生产井区无疑是增加费用支出,影响井区整体效益和班子成员收入,从干部层面造成消极对待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