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第三版)
日期:2021-09-14 来源:健康七台河 作者:为进一步落实好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及时为公众和接种人员提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的科学识别与应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苗接种工作协调组下发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以及疫苗使用说明等相关要求,制定《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第三版)》,内容如下。
一、 下列情况可以接种
1、 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者。
2、 患有心脏病(心律失常,先天性心血管病、心肌炎、主动脉夹层等)、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非急性发作期者。
3、 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
4、 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160/100mmHg的高血压病患者。
5、 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的糖尿病患者。
6、 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T3、T4与TSH正常。
7、 稳定期慢性湿疹患者。
8、 病情稳定、无需药物维持治疗的慢性荨麻疹患者。
9、 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的患者。
10、 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慢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口服药治疗阶段,肝功正常、病情稳定。
11、 非活动期肺结核患者。
12、 脓疱型以外的银屑病患者。
13、 稳定期白癜风患者。
14、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患者。
15、 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者。
16、 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者。
17、 病情稳定的精神疾病患者。
18、 正在使用各种降糖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者。
19、 病情稳定、无需药物控制病情的免疫系统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患者,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 恶性肿瘤术后恢复良好,不再进行放化疗者;肾病综合征患者;肾移植后服用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 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21、 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患者。
22、 单纯腹泻每日不超过三次,无发热者。
23、 曾经做过支架、搭桥及安装起搏器手术,术后恢复正常者。
24、 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体征平稳者。
25、 脑卒中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且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
26、 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无其他不适者。
27、 骨折等外伤,未发生感染和发热者。
28、 月经期、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 哺乳期女性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建议继续母乳喂养。
29、 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问题。
30、 侏儒症。
31、 轻、中度缺铁性贫血,不伴有其他症状者。
32、 吃保健品或服用保健类中药者。
33、 阿尔兹海默症、帕金森病患者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者。
二、 下列情况暂缓接种
1、 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
2、 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
3、 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
4、 具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症状者。
5、 荨麻疹发作期,有皮肤瘙痒症状者。
6、 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者。
7、 重度缺铁性贫血和(或)伴有肝脾肿大、心功能异常、或合并感染等症状者。
8、 已知或怀疑患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者。
三、 下列情况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1、 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2、 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出现任何神经系统反应者。
4、 对疫苗成分及辅料和制备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5、 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6、 妊娠期妇女。
7、 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患者。
8、 淋巴瘤和白血病患者。
9、 自身免疫系统疾病病情未控制,激素用量大于每天20毫克,或者正在应用大剂量免疫制剂的患者。
四、 其他情况
1、 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仅因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2、 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3、 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 天。
4、 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接种时间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5、 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剂次接种,再间隔 14 天,方可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6、 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7、 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痊愈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8、 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9、 接种后不建议进行常规抗体检测,且抗体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10、 现阶段建议使用同一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11、 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次,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12、 新冠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13、 现阶段普通群众暂不推荐加强免疫。新冠灭活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完成两剂次,不再加强。
14、 没有上臂人员,可以在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
15、 其他情况请咨询接种点医生或拨打我省24小时咨询热线:1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