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关于开展“口罩行动”的通告(第一百零八号)
日期:2022-10-14 来源: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作者: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国内疫情多点频发,我市的防控工作面临巨大压力。科学佩戴口罩可以有效减少交叉感染,降低传播风险,阻断疫情扩散蔓延,也是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防控措施。为强化严防严控举措,坚决阻断疫情传播,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口罩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七台河市域内工作、生活、学习、出差、旅行的人员,全部纳入“口罩行动”范围。
二、 目标要求
针对一些在重点场所从事特殊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和职业人群,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岗位对象,务必做到“应戴尽戴”“凡进必戴”“规范佩戴”。
应戴尽戴
(一)从事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包括:
1. 境外冷冻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冷链运输岗位人员;
2. 接触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商超进口商品、专业市场进口商品、国际邮件快件从业人员。
(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包括:
1. 医疗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后勤人员(保安、保洁、护工、水暖工等);
2. 所有进入医疗机构外来人员:患者及陪护人员,送餐、快递物流人员,其他原因需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
(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包括:
司乘人员、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厨师、美容美发师、理疗师、按摩师、酒店和餐馆从业人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四)其他明确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重点职业人群和相关岗位人员等。
凡进必戴
市民群众进入以下场所或者处于如下情形时,必须佩戴口罩:
1. 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宾馆、车站等室内人员密集的场所;
2. 乘坐厢式电梯,火车、长途汽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时;
3. 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4. 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5. 在医院就诊陪护、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时;
6. 在疫苗接种点、核酸检测点排队等候时;
7. 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8. 老人、慢病患者外出时;
9. 其他应当佩戴口罩的情形。
规范佩戴
口罩的规范正确使用、储存和清洁是保持其有效性的关键。不同人群在不同场所选用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 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2. 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3. 在长时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4. 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5. 佩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6. 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在重点场所使用的口罩废弃后按医疗废物处理,其他场所使用的口罩废弃后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7. 建议家庭留存少量N95口罩、医用口罩备用。
三、 工作要求
(一)全体市民要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把佩戴口罩当成一种义务,当成日常生活的标配,切实做到应戴尽戴、凡进必戴和规范佩戴;
(二)各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并对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自觉规范佩戴口罩,并督促身边人员和家属规范佩戴口罩;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卫健、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紧抓好相关重点场所、特殊职业人群佩戴口罩工作的执法监督;
(五)对由于不佩戴口罩,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台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