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8)
日期:2025-10-1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第七十九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孔口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等安全设施,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八十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八十一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采用下料孔向井下输送砂石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下料孔终孔位置应当设置在不透水的稳定岩层内,与已有巷道及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
(二)下料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
(三)下料孔必须设置内外套管,外管与钻孔孔壁间应当使用水泥浆固管。
(四)揭露下料孔前应当按照规定探放水,发现涌水应当采取注浆堵水措施。
(五)定期检查内管的磨损情况,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第八十二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八十三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八十四条 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掘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TBM盾体、一运输送机卸料口、除尘风机出风口等处应当设置瓦斯检测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当自动断电、停止作业。
(二)TBM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矿井提升运输能力。分块设计的部件,分块之间应当采用螺栓连接。
(三)TBM脱困扭矩不应小于额定扭矩的1.5倍。
(四)应当采用自动导向系统对掘进机姿态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人工测量复核。
(五)刀盘和一运、二运输送机应当配备启动语音报警和急停装置。
(六)应当配备机载灭火器或者其他消防系统。
(七)大倾角(坡度大于±10°)掘进时,设备人员通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