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9)

日期:2025-10-1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八十五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六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八十七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八十八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八十九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九十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