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10)

日期:2025-10-2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九十一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九十二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九十三条 井筒施工开工前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建设期间全部用电负荷,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分接其他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的,必须有一回路电源线路符合上述要求,另一回路可以引自其他电源,或者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井筒开凿落底前,矿井必须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并且地面永久变电所投入使用或者临时变电所形成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矿井短路贯通后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时,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系统。采区巷道施工前井下永久变电所应当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条 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表面带有平行折线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4层。

(二)卷筒表面带有螺旋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2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3层。

第九十五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悬吊钢丝绳、悬挂装置及天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并设电气闭锁,其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制动力矩均不小于最大静力矩的两倍。

(二)悬挂吊盘和模板的凿井绞车应当采用变频电控,并安装钢丝绳张力在线检测报警装置。

(三)悬吊钢丝绳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的要求。

(四)在用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小于5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10;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8。

(六)凿井绞车的卷筒和天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不小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