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11)

日期:2025-11-06    来源:七台河矿区新闻网    作者:

第九十六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

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2的要求。

第九十七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的连接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四)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五)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六)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

1m/s。

v=0.25√H

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八)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

2m/s。

v=0.4√H

(九)在过卷行程内可以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3确定的值。

(十)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

(十一)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

小于40。

第九十八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严禁超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