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

日期:2025-12-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照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第五节井巷和硐室维护

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保证井巷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当不能满足时,应当停止受影响区域的采掘作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地点风速不应低于0.25m/s,维修作业应当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独头巷道维修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二)作业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

(三)严禁空顶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循环距离施工,顶、帮、底顺序修复,不得同时作业。

(四)金属支架支护井巷需要加固维修时,应当先进行临时支护。

(五)维修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倾斜井巷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