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22)

日期:2025-12-1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四章通风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井下风流中的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健康指标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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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照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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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照表6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以低于表6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以高于表6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照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照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联络巷除外)的供风量还应当按照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验算巷道配风量,配风量验算取值每千瓦不小于4m3/min。

按照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六十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