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3)

日期:2025-12-1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更新。除采掘工作面外,实现了实时风量监测的测风地点,可以不再人工测风,但必须定期校准。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六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六十三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

1.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贯通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3.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掘进的工作面和贯通的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贯通影响区域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影响区域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确定。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进、回风井之间,总进、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行人、行车联络巷,必须安设不少于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者安设不少于2道同时具备正向和反向功能的联锁风门;需要使用的联络巷用作其他用途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一百六十六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超限断电闭锁。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应当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六十七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回风井。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以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回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回风中。

上述2种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之前的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