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4)
日期:2025-12-1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第一百六十八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盘)区,应当在采(盘)区构成按照设计贯穿整个采(盘)区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和采煤工作面构成按照设计全部完工的完整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生产采(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以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要求。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七十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