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28)

日期:2025-12-2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一百八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无计划停风;因检修、停电、出现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停风区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以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物品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下铅酸蓄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实行独立通风,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以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锂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硐室建设应当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并制定管理制度。

(二)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且回风风流应当直接引入总回风巷或者采(盘)区回风巷。

(三)优先布置在岩层内;布置于煤层内时,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网喷等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配置自动灭火装置,进风侧设置应急防火门。

(四)应当实行视频监视和甲烷、一氧化碳、氢气、烟雾、温度等参数自动监测,具备超限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充电机应当有故障监控与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

(五)充电时应当有人值守。

井下充电硐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应当小于0.5%。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第五章 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瓦斯防治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及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一)突出矿井,是指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突出矿井:

1.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5. 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的。

(三)低瓦斯矿井,是指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瓦斯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