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31)
日期:2025-12-3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第二百零二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抽采达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并抽采达标: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 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第二百零三条 抽采瓦斯泵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当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者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当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实现抽采泵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的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班,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当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以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或者采(盘)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以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为: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第二百零五条 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预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非本质安全型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必须具有自动监控瓦斯浓度功能的装置,进入抽采泵的瓦斯浓度必须高于25%或者低于2%、煤尘浓度不得高于1g/m3,否则不得使用干式抽采。采用干式抽采必须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在抽采泵出气侧管路及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五)瓦斯利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煤尘爆炸防治
第二百零六条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对开采煤层至少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应当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零七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开采煤层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岩粉棚或者经专项安装设计的机械式自动隔爆装置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