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33)

日期:2026-01-0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门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防突的设备。

新任职的防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核定生产能力1.2Mt/a以上的突出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2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推进信息化管理,做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信。用于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工程质量核查分析制度。

(四)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为禁采区。

(五)生产矿井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3MPa的区域,必须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采用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远程操控方式施工钻孔的区域防突措施,并编制专项设计。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八)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二)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三)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当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等布置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不得采用由下往上的掘进方式。坡度大于8°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孔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五)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六)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七)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发突出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赋存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地质素描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百一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采动应力叠加区域、突出危险区域、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矿井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