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36)
日期:2026-01-2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第二百三十三条 井巷揭穿(开)突出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施工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从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大于5m处开始,直至揭穿煤层全过程都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顶(底)板2m的范围,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
(四)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在满足(一)的条件下可以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揭穿。
(五)禁止使用振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
第二百三十四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注水湿润煤体、松动爆破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突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挤出(挤压)措施,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疏松措施。
(二)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当按照井巷揭煤的措施执行。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和超前钻孔排放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超前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排半径确定。
(四)松动爆破时,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钻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