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37)
日期:2026-01-2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第二百三十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绝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四十条 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反向风门,反向风门必须关闭。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井筒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地面距井口边缘20m以外,暗立(斜)井及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四十二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