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40)

日期:2026-02-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巷作为进风巷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和机尾滚筒下风侧10~20m范围内应当监测烟雾和一氧化碳等参数,每延长1000m至少增设一处监测点,必须实现带式输送机火灾监测预警功能。

(二)必须加强巷道维护和带式输送机运行管理,防止带式输送机设备因巷道变形、托辊等部件故障引发火灾。

第二百五十四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要求。

第二节 井上火灾防治

第二百五十五条 矿井的永久井架、井口房、新建的井口联合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必须采用燃烧性能达到A级的不燃性材料建造和装修装饰。集体宿舍、设有明火作业厨房的食堂等不得设在联合建筑内。

对现有矿井采用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者装修装饰的井口联合建筑,必须制定防止烟火入井的防火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二百五十八条 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罐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应当与井筒隔离,并设置消防设施。

(二)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当采用金属管或者阻燃高压非金属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站不得安装在封闭空间内。

(三)井筒及负层空间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分开布置。

(四)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内应当及时清理漏油,每天检查清理情况,不得留存杂物和易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