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49)

日期:2026-04-2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二百八十八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矿井被淹的,煤矿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二百九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主要含水层水位、水温及矿区降水量等进行动态观测,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置涌水量观测站,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推广应用涌水量远程监测技术,并开展水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第二百九十一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二百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