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55)

日期:2026-05-2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三百一十六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主要泵房无人值守、分区建设排水系统和缓坡斜井开拓的矿井除外;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视频监视和专人或者机器人巡检。

第三百一十七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水泵、管路、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矿井主要泵房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另外对潜水泵排水系统进行1次排水试验,分别提交排水试验报告。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大型、特大型矿井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可以分区建设排水系统,实现独立排水,排水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计算配备,但泵房总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一十八条要求。

第三百二十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

第三百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业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风锤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探放水过程中应当建立施工原始记录,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