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59)

日期:2026-06-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三百四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论证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中等以上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开采保护层。

(二)同一煤层开采时,应当合理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工作面的开采顺序。

(三)中等以下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时,应当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

(四)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或者充填开采方法。

(五)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三百四十六条 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件考察确定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及时效。

(二)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其他防冲措施。

第三百四十七条 开采原生煤体且采动裂隙带范围存在单层厚度大于30m或者连续层厚度大于50m的坚硬岩层、发生过上覆厚硬顶板主导冲击地压的区域,应当论证采用地面井压裂或者井下长距离定向钻孔压裂弱化顶板的可行性。

地面井压裂顶板和井下长距离定向钻孔压裂顶板防治冲击地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裂顶板前,应当分析确定需要压裂岩层的目标层位、压裂范围和施工参数,应当评估压裂对巷道支护的影响。

(二)压裂顶板时,应当避免在开采区域出现压裂盲区,已经掘进完成的工作面,压裂期间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点到压裂位置的直线距离:地面压裂不得小于500m、井下压裂不得小于100m。

(三)压裂顶板后,采掘工作面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其他防冲措施。

第三节 局部防治

第三百四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局部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局部评价)。局部评价包括采掘工作面、大巷和硐室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根据局部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局部监测与防冲措施。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采取卸压等治理措施降低冲击危险性,否则不得进行采掘作业。评价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采取加强支护、煤层预卸压等措施,并根据防冲要求确定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