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60)
日期:2026-06-0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第三百四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局部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局部监测必须覆盖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且受采掘扰动或者构造影响的区域。
第三百五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预警,预警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实施冲击地压解危防冲措施。
停产3天以上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百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应当根据冲击地压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局部防冲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钻孔卸压措施时,必须制定防止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采用煤层爆破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
(三)采用煤层注水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四)采用底板卸压、顶板预裂、水力压裂等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岩层条件,确定合理的参数。
第三百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非冲击地压煤层,在3面以上被采空区所包围区域开采或者回收煤柱前,应当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百五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m以上、长度在1000m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m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他应力集中区域。
(二)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特殊情况留有底煤区域。
(三)采掘工作面过旧巷区域。
(四)巷道扩修作业区域。
(五)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巷道距离贯通点或者错层交叉点前50m区域时。
(六)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卸压作业时。
(七)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时。
第三百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与实施解危措施无关的人员。撤离冲击地压解危地点的最小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m。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预警临界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节 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
第三百五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
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并满足支护距离要求,弱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70m;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120m。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应当满足支护强度和支护稳定性要求,严禁采用刚性支护。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局部补强除外)。采用液压支架时,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来压特征确定支架选型、工作阻力和支护参数。
有底板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底板防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