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61)

日期:2026-06-0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三百五十七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厚煤层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遇顶板破碎、自然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时,应当制定冲击地压与巷道冒顶复合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采用锚杆锚索和可缩支架(包括可缩性棚式支架、液压支架等)复合支护形式加强支护。

第三百五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分区、分类、分时段”进行限员管理。

(一)采煤工作面限员范围为工作面及两巷超前300m内,掘进工作面限员范围为迎头及其后方200m内。(二)采煤工作面在生产班限员16人,检修班限员40人。(三)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300m范围内,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生产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人员。(四)掘进工作面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除临时监管人员外,施工截割、支护、迎头超前预卸压等关键工序期间,限员9人,施工其他工序期间限员15人。(五)在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进行扩巷、巷修及卸压防冲作业时,限员9人。

第三百五十九条 进入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

第三百六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用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m,躲避时间不得小于30min。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第三百六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第三百六十四条 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物品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三百六十五条 开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启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当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库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不延深到硐室内的轨道。(五)除有运输爆炸物品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孔、探井或者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七)爆炸物品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八)检查数码电子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物品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者硐室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