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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6-06-09    来源:七台河日报    作者:

关于公开征求《七台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地方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七台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

通讯地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科(市党政办公中心722室),邮编154600

电子邮箱:qthrdfgw@126.com

联系电话:0464-8293271

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构建严寒地区高质量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不含低速电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本条例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的总称。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为本单位及其职工、住宅小区内住户、个人等自备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为非特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公共停车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改造等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等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指导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报装指南,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相关责任等工作;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和消防救援,查处违法充电行为等工作;

(五)供电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供电接入、运行维护及服务保障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市、城际、农村的不同特点,统筹推进,有效覆盖。

因地制宜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应当依托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延伸,农村地区公共充电网络应当与城市公共充电网络融合发展,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促进城市、城际、农村充电网络的有效覆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等服务,强化与其他网络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及时发布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将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上传至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平台管理单位和充电运营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相关数据,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序规划充电基础设施类型及数量,配建相应比例的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向社会开放。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当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预留安装条件的,应当满足停车位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第十条  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可以结合实际建设智能有序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或者在周边合理范围内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投放共享移动充电基础设施等。

第十一条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依法接受委托,开展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服务,或者为个人提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

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方式。

鼓励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开展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偿共享。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排查、收集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会同物业服务人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供电规划布点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申请人、供电企业、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安装。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地方行业标准,充分考虑低温启动、防冻保温、抗风雪等因素,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充电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智能充电、光储充一体化等新模式。鼓励停车、充电、消费一体化服务等模式创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规范充电专用车位使用,设置明显标识,明示价格、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相关内容。禁止燃油车辆占用、充电车辆超时占位,保障充电车位专用有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一)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公共充电车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

(二)完成充电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新能源汽车驶离公共充电车位。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充电服务企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在公示后执行。

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是安全责任人,承担日常管护、安全检查及用电安全等管理责任。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服务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整改,对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私拉电线和插座、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充电设备等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方式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违法充电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阻挠或者妨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私拉电线和插座、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充电设备等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方式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充电设备;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对违法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