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63)

日期:2026-06-2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以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数码电子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数码电子雷管)在发给爆破员前,必须用专用设备对每发数码电子雷管的电流、电容等性能参数进行检测。

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照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

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第三百七十五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数码电子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数码电子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采用将装有炸药或者数码电子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二)的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四)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员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数码电子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