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68)

日期:2026-08-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四百零三条 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岩巷直线巷道大于130m,拐弯巷道大于100m。

(二)煤(半煤岩)巷直线巷道大于100m,拐弯巷道大于75m。

(三)采煤工作面大于75m,且位于工作面进风巷内。

第四百零四条 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起爆控制器入井后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时取出使用,并能通过密码、人脸或者虹膜识别等实现“三人连锁爆破”。爆破后,必须立即摘掉爆破用通信电缆并扭结成短路,收好起爆控制器。

第四百零五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爆破用通信电缆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孔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孔时,当班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