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69)
日期:2026-08-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第四百零六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员、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零七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员必须先将爆破用通信电缆从起爆控制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至少30min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四百零八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孔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孔平行的新炮孔,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孔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数码电子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孔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孔。
(四)处理拒爆的炮孔爆炸后,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数码电子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四百零九条 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四百一十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拉线急停闭锁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张紧行程限位保护装置。
(四)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五)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等设施,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六)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七)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八)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九)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取:
1. 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 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 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4. 芳纶输送带,8~10;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7~8。
(十)应当加强带式输送机日常维护检查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输送带与井巷设施设备、底板、侧帮及底部积存浮煤、杂物摩擦运行,严禁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卡滞运行。
2. 每天应当对带式输送机的运行状态和完好情况进行1次巡检。
3. 每周应当进行1次保护性能井下试验;不能在井下试验的,应当每天检查,每季度升井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