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71)

日期:2026-08-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四百一十二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喷支护。

2. 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 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三)低瓦斯矿井的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碰头从车厢(体)向外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四百一十三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以上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机车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五)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七)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九)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十)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十一)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第四百一十四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湿式排气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

(二)采用其他排气形式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三)柴油机动力装置排气管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四)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当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五)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六)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当满足相关规定。

(七)必须配备灭火器。

(八)必须有保证安全加油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