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72)

日期:2026-08-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四百一十五条 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7t以上机车、3t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线路的轨道;在用的,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新建、改建的,应当采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

(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四)轨道线路必须按照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

第四百一十六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者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当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二)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三)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当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者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当符合要求。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连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四百一十七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严禁人、物料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