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74)

日期:2026-08-18    来源:七台河矿工报    作者: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严禁采用插爪式、抱轨式斜井人车运送人员。

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全程双侧卡轨装置,每组卡轨装置应当紧随轨道移动,在任何工况下均应当卡轨运行。

(二)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三)组列运行的车厢间应当采用硬连接加保护链的连接方式,连接应当具备止脱措施。头车、尾车应当具备制动功能。

(四)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五)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六)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七)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八)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1次。

(九)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和安全检测检验。

第四百二十条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六)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七)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第四百二十一条 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者挂上防护链。(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三)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四)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五)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