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77)

日期:2026-08-25    来源:七台河矿区新闻网    作者:

第四百二十六条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柴油机单轨吊车和钢丝绳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气动单轨吊车不大于20°;铅酸蓄电池单轨吊车不大于15°;锂电池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大于15°时,工作制动力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25°。

(二)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与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

(三)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

(四)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五)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

(六)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七)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八)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第四百二十七条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二)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四)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五)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2.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3.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4.严禁车辆空挡和熄火滑行。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6.严禁进入微风、无风区域。

(七)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八)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九)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十)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

(十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二)使用中的无轨胶轮车,应当每周对制动效果进行1次试验,每月对液压油路系统进行1次检查,每年对无轨胶轮车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四百二十八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者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