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78)
日期:2026-08-27 来源:七台河矿工报 作者:第四百二十九条 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四百三十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七)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照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四百三十一条 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二)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四百三十二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 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