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81)

日期:2026-09-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四百四十一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者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水平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以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照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四百四十二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并不得兼作他用;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者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四百四十三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9所列数值。

表9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1) ≤3 4 6 8 ≥10

过卷、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提升速度为表9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二)在过卷和过放距离内,应当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当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者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者反弹。

(三)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四)缓冲托罐装置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和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