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82)
日期:2026-09-0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百四十四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用途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 L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二)在用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在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小于下列规定值时,应当及时更换:
1.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2.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3. 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