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83)
日期:2026-09-10 来源:七台河矿区新闻网 作者:第四百四十五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11的要求。
第四百四十六条 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
(二)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三)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小于本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四)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五)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一)所要求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