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86)
日期:2026-09-16 来源:七台河矿区新闻网 作者:第四百五十条 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一)平巷运输设备。
(二)无极绳绞车。
(三)架空乘人装置。
(四)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五十一条 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五十二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3的要求。
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
(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 按照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常温(15℃)下不小于100J。
2. 低温(-30℃)下不小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矿车连接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 初次使用前,以及使用后每隔1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者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五)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当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前,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六)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七)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更换钢丝绳前,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八)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标准连接装置进行连接的,必须经过安全风险分析,安全系数必须满足表13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