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88)

日期:2026-09-2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

第四百五十五条 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百五十六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用绳。

第四百五十七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

更换钢丝绳后,应当分析检查摩擦轮绳槽与钢丝绳的适配性。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

(一)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

(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