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89)
日期:2026-09-2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作者:第四百五十八条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
注:v—最大提升速度,m/s;H—提升高度,m。
第四百五十九条 提升装置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六)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滑绳保护:摩擦式提升机发生钢丝绳滑动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九)仓位超限保护: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
(十)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十一)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运行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十二)液压系统应当具备温度、压力等监测保护功能。
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六十条 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
第四百六十一条 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工作制动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安全制动必须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
双卷筒提升机每个卷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
